(2016)冀092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玉波、崔洪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波,崔洪星,孙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092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波,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洪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德亮,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潘玉波、崔洪星与孙德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德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德亮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