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宏平申请执行何义龙、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平,何义龙,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许宏平被执行人何义龙被执行人李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许宏平申请执行何义龙、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义龙、李花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