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775号原告:谭某,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程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定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