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寿与季生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寿,季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于寿,男。被执行人:季生明,男。申请执行人于寿与被执行人季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6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屋、无车辆,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存款1065.52元,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季生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