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民初454号原告:秦某1,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李某,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秦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新初、卢良书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文正担任记录,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1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所生两个女儿秦某2、秦某3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罗塔坪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离家出走长达17年,导致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无法联系至今。被告没有做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而没有家庭情感。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秦某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张家界市××××区罗塔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1999年11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法联系已有17年的事实。本院根据案情需要,向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罗塔坪乡××村的村民周叙初进行了调查,周叙初证实被告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被告李某于1999年外出务工,双方一直分居无法联系的事实。原告秦某1对周叙初的调查笔录无异议。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某没有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2组证据的“三性”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吻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法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罗塔坪乡政府自愿办理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2,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3,现在福建省漳州市打工。原、被告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李某于1999年11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已有十七年时间。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秦某2、婚生女秦某3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婚前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无法联系,是造成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所在,被告李某自1999年11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回家,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此,原告秦某1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秦某2、秦某3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女秦某2已成年,故无需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秦某3尚未成年并一直跟随原告秦某1生活居住,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明显对其不利,故原告要求婚生女秦某3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秦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女秦某3,1999年12月21日出生,由原告秦某1抚养教育至其成年。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2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 悦人民陪审员 石新初人民陪审员 卢良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