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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建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建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2017)宁0104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审 判 员 弥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