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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447号周昌义诉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义,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30民初447号原告:周昌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南门三桥旁。法定代表人:田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鹏,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昌义与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昌义(参加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德军(参加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昌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转让费剩余款项4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矿山转让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款项4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诉状,按照合同第二条,合同标的220万,有票据的已经支付178.9万元,还有一张没条据的1500元。还差40.95万元尚末付清。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不属实。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没有处理好征地等遗留问题,导致被告延迟三个月在才入场。合同第四条,原告有义务保证被告方车辆通过无纠纷,但是原告并没有和村民签订的相关合同交付给被告。且现在原告还是无法保证被告从矿山到桶车的路顺利通过。按照合同第五条,原告应该提供2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一台及户口,以及接通到张家坪白岩矿山的线路,目前被告只能用柴油发电机,成本是正常电力的三倍,所以目前没有支付余款。只要原告能保证路顺通和电力的问题,会按照合同付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原告应该履行相关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方提供的五张原告方本人签名的借款及收据、原被告双方均提供的矿山转让合同、本院依法向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龙山县供电分公司调取的说明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蒋桶公路征地协议一份,被告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但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方提供的黄生岳的证人证言一份,因该份证人证言的内容不是本人书写,黄生岳只是在证言的尾部签字,且其没有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方提供的录音一份,因没其他证据佐证录音中确定的事情,故本院不予采信该组证据。���告方提供的收据及借条,不是原告方本人签字的,本院不予采信认可。被告方提供的证明及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周昌义和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矿山转让合同,田德军作为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该合同中约定:一、甲方(周昌义)经过湘西州国家资源网上竞拍所得,位于龙山县大安乡翻身村三组的石灰岩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转让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433130********,详细矿点见采矿权副证地理坐标,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面积是0.01平方公里。同时转让竞拍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发证机关出让合同书,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采矿权权属情况全权转让。二、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甲方(周昌义)应将采矿许可证竞拍成交确认书、国土局出让合同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过户到乙方(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验资由乙方负责)。并移交甲方(周昌义)所修路段与村民所签和与国土局所签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采矿权转让总价为220万元整,分三次付清,第一次签订合同时付款50万元。第二次付款经国土局对未年检作出处罚或者直接延续登记等方式确认证件有效,并且把采矿证过户到乙方(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甲方(周昌义)应配合乙方(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矿区相关足底、农户、赔偿相关手续以后付70万元给甲方(周昌义),再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好以后付30万元,剩余款项等采矿证2015年4月18日延续到2018年4月18日以后甲方(周昌义)保证一年以内付清,剩余款项70万元。五、甲方(周昌义)只负责高压三相电通到张家坪白岩矿山负责2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和户口,从张家坪至蒋家坪灰岩矿山延伸线路费用由乙方(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田德军)按照合同约定分别给周昌义共支付了178.5万元现金。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核准成立。周昌义以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名义拍得龙山县大安乡蒋家坪采石场采矿权。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田德军。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在国网龙山县供电公司没有用户信息。经查询,200千伏安变压器报装属业扩工程,现在费用为10-11万。200千伏安普通型变压器市场价格为3万左右。本院认为,本案系采矿权转让纠纷。原告周昌义以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名义拍得龙山县大安乡蒋家坪采石场采矿权。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矿山转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周昌义支付剩余的转让款,原告周昌义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台2**千伏安变压器购买、安装及上户的义务。经原、被告庭审举证、认证,原告周昌义认可其签字收到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田德军)转让款1785000元。故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还有41.5万元尚末给原告周昌义支付。200千伏安变压器普通型变压器市场价格为3万左右,其报装属业扩工程,现在费用为10-11万。结合市场价格,本案将200千伏安变压器购买价格及安装价格酌情认定为13万元为宜。故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可以从尚末付完的转让款中41.5万元抵扣200千伏安变压器购买款及安装费用13万元后,应将剩余的转让款28.5万元支付给原告周昌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周昌义支付28.5万元转让款;驳回原告周昌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周昌义承担2475元,被告龙山县昌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明代理审判员 龚 卿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童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