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国福、林孟赛等与王有金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福,林孟赛,王有金,王扬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407号原告:王国福,男,193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孟赛,女,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根,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金,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扬贵,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王国福、林孟赛与被告王有金、王扬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国福、林孟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王国福、林孟赛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福、林孟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国福、林孟赛负担。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圣龙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