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园、曾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曾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张园,女,1988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金市。被执行人曾小军,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张园与被执行人曾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瑞执字第33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第一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园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小军归还借款506077.01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曾小军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74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小军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曾小军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梁��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小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5月24日,因曾小军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提前解除了对曾小军的司法拘留措施,曾小军也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曾小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张园,并要求张园更多的资料来证实其提交的新财产线索的可查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506077.01元及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小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员钟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