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李红卫、马晓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红卫,马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生,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治市城区瓦窑沟。被执行人:李红卫,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壶关县人。被执行人:马晓芳,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金400万元,利息3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共计45116.1元、执行费45800元,共计4430916.1元。但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银行存款443091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