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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李红卫、马晓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红卫,马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生,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治市城区瓦窑沟。被执行人:李红卫,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壶关县人。被执行人:马晓芳,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盛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金400万元,利息3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共计45116.1元、执行费45800元,共计4430916.1元。但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卫、马晓芳银行存款443091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