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万华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华,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65号原告:陈万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万华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万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万华以其与张建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