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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胡某,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