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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秋根、简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根,简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根,男,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简水根,男,住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刘秋根与被执行人简水根一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渝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秋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简水根支付案款10608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简水根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10608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9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简水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秋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