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学伟与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伟,陈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182号原告:谢学伟,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陈玉良,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学伟诉被告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债务人陈玉良因资金周转问题从原告处借走24000元,并且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3月13日前一次性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后来又同意拖延至2017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但至今还是未还款给原告,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份。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本人陈玉良因资金周转问题,向谢学伟借款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2016年11月30日还五千,2016年12月30日还五千,拟推到还清为止。借款人:陈玉良2016年3月10日”。庭审中,原告称其当日向被告交付了现金2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向其出借了款项,被告本应按约定在2017年3月1日前还清。现被告逾期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学伟返还借款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