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易文忠与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忠,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60号原告:易文忠,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许夕兵,经理。原告易文忠与被告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易文忠于2017年6月5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文忠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文忠撤诉。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为1490元,由原告易文忠负担。审判员 巫长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舒友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