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付珍与李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付珍,李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3789号原告:黄付珍,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秀东,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黄付珍与被告李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付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付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秀东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日,被告李秀东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在借据上签名按手印。因原、被告都是本村村民,当时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予偿还。被告李秀东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日,被告李秀东向原告黄付珍借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秀东向原告黄付珍借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秀东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李秀东偿还借款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付珍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秀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旭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