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28号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军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