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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英德市唯诺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英德市唯诺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中区村19号地佛山市南海区品亿家具有限公司内自编(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438315N。法定代表人:周梅华,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英德市唯诺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以西、三隅大道以北、春早路以东英德市新合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J1FT03。法定代表人:沈继宏,该司总经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豪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唯诺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唯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豪泰公司向唯诺公司返还预付款2286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352.05元,合计5121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豪泰公司承担。豪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唯诺公司支付加工费22862元并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豪泰公司;2、唯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唯诺公司与豪泰公司签订的《唯诺灯饰彩盒采购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就豪泰公司印刷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法院作如下分析:首先,豪泰公司主张其产品与文档一致,但根据其陈述可知,其据以印刷的文档是其通过QQ发送给唯诺公司的PDF格式文档,非唯诺公司发送给豪泰公司的文档,没有证据显示豪泰公司的文档得到了唯诺公司的确认;唯诺公司主张双方确认的样板由唯诺公司签字并交豪泰公司保管,豪泰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经由唯诺公司确认的文档予以反驳,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豪泰公司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比对豪泰公司单方提交的印刷样板和其实际印刷的产品,其样板显示四面底色一致,而所印刷的产品其中两面与另外两面不一致,存在明显的瑕疵。综上,唯诺公司在诉讼中就印刷样板进行了说明并就事情经过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豪泰公司虽然对样板予以否认但又不能提供经唯诺公司确认的样板,对此不能合理解释,且其成品与其单方提交的样板也存在差异,故法院采信唯诺公司的主张,豪泰公司的产品与文档不一致,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构成违约。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唯诺公司的陈述及本案的事实,豪泰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且其逾期生产的工作成果也存在质量问题,豪泰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当时已经按量生产的工作成果并可以交付给唯诺公司,故唯诺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唯诺公司主张豪泰公司返还预付款项22862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豪泰公司反诉要求唯诺公司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损失部分,豪泰公司违约不能交付合格的货物客观上必然造成了唯诺公司交货迟延及另行定作纸箱的损失,但2016年年底纸皮箱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法院酌定豪泰公司向唯诺公司赔偿的损失按总合同价款的30%计算,即13717.2元,超出上述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1、豪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22862元并赔偿损失13717.20元予唯诺公司;2、驳回唯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豪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0.18元,由唯诺公司负担154.36元,由豪泰公司负担385.82元;反诉受理费187.58元,由豪泰公司负担。豪泰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唯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豪泰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唯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豪泰公司乃按唯诺公司提供的印刷文档进行生产,如有色差,也是唯诺公司提供的文档存有问题。况且,不明显的色差亦不会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另,唯诺公司曾到印刷厂确认产品的印刷情况,到后期加工的工厂跟进生产进度,但该司未对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故即便存有色差,过错亦在于该司。此外,唯诺公司未按时提货,如有产生损失,亦应由该司自行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豪泰公司围绕上诉请求申请证人尹某、罗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在纸箱的印刷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唯诺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现场指导与确认。被上诉人唯诺公司质证认为,对尹某所作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罗某所作证言与本案争议的纸箱外观瑕疵无关。对于尹某、罗某所作证言的认证意见,详见下文“本院认为”部分分析所论。被上诉人唯诺公司辩称,该司曾到印刷厂确认样板,后到后期加工工厂跟进生产进度。豪泰公司未能按唯诺公司的要求制作纸箱,且不能按期交付产品,致唯诺公司无货可提。被上诉人唯诺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通话记录打印件1份,拟证明2016年12月23日,豪泰公司未通知唯诺公司提货。上诉人豪泰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唯诺公司所举前述证据,本院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唯诺公司与豪泰公司签订《唯诺灯饰彩盒采购单》,约定豪泰公司为唯诺公司制作纸盒,金额共计45724元,交货期限为15-20天。由于豪泰公司制作的纸箱存有外观瑕疵,唯诺公司遂向案外人另行采购纸箱。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唯诺公司以豪泰公司为其制作的纸箱与样板不符,存有色差等外观瑕疵为由,诉请豪泰公司返还所收的预付款,并赔偿另行采购纸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豪泰公司则反诉主张唯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等。依前述本诉及反诉诉请主张可知,唯诺公司实为基于解除其与豪泰公司缔结的《唯诺灯饰彩盒采购单》而提出相应本诉诉请,豪泰公司则要求唯诺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是故,本案应先行审查该《唯诺灯饰彩盒采购单》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唯诺公司主张,豪泰公司为其制作的纸箱存有色差等外观瑕疵,并举示印刷样板与豪泰公司不持异议的制作成品加以证明。经比对,前者四面底色相一致,但后者的相应位置有两面颜色与另两面存有色差,另,前者图案连贯且对称,但后者部分图案则不能达到相应视觉效果。豪泰公司辩称,纸箱成品乃其司依唯诺公司提供的文档进行制作。但经审查,豪泰公司主张据以制作成品的相应文档乃其司向唯诺公司发送,且其司在原审期间自认该文档乃在唯诺公司发送的原文档基础上进行修改。至于该文档或豪泰公司据该文档制作的成品有否经唯诺公司确认一节。虽证人尹某称豪泰公司的客户对箱体部分颜色进行口头确认,证人罗某陈述豪泰公司的客户在查看彩纸后称可以继续制作,但唯诺公司均不予认可。结合前述两证人所作其它证言,以及豪泰公司所作诉讼陈述可知,就诉争纸箱的制作,尹某、罗某与豪泰公司存有利害关系。由于豪泰公司就前列证人证言未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补强证明,故此,豪泰公司主张其司制作的纸箱符合约定要求,得到唯诺公司认可,理据不足。原审采纳唯诺公司的主张,认定豪泰公司未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构成违约,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又因豪泰公司制作的纸箱存有前述外观瑕疵,足以影响其使用功能,故该司的相应违约行为致唯诺公司缔结诉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诉争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此,唯诺公司有权主张豪泰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另行采购纸箱的合理损失。相应地,豪泰公司诉请唯诺公司支付余款,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豪泰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豪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