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龙剑与姚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剑,姚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45号原告郭龙剑,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姚琴军,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郭龙剑诉被告姚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剑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龙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