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芳,女,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申请执行人刘树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763号,执行标的为154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的标的与执行依据不相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