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振元与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元,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元,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工人。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兴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振元与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胡振元工伤各项损失费用共73000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振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只履行了1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胡振元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