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斌、郑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郑瑜,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郑瑜,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高坪区建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向方荣。本院在执行王斌、郑瑜与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