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官翰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翰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36号罪犯上官翰昌,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翰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55分,获得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上官翰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翰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