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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隆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隆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第1164号原告: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永恒。被告:湘潭市隆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大同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光华。原告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隆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595元,减半收取4297.5元,由原告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垚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