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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忠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团,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团,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组织机构代码:69229894-3。法定代理人:向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忠团申请执行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