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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靳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靳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19号原告张国庆,男,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靳秀芳,女,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靳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庆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庆承担。审 判 长  李卫红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