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立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立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850号罪犯孙立群,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2003)九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立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没收4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07)洪刑执字第2748号、(2009)洪刑执字第5730号、(2012)洪刑执字第4992号、(2014)洪刑执字第2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立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3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孙立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立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