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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廷曙李祖栋与陈海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曙,李祖栋,陈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廷曙,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祖栋,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海鑫,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廷曙、李祖栋与被执行人陈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2016)渝0110执3288号案执行中查到被执行人赫章县财政局平山分局有工程保证金250万元,于2016年9月27日向赫章县财政局平山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陈海鑫所有的在赫章县财政局平山分局的重庆云锦建筑劳务公司、陈海鑫的工程保证金250万元,但未果。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3月2日划拨了陈海鑫所有的在赫章县财政局平山分局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978000元,缴纳执行费22000元。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3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其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 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