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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文桂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欧阳文桂,徐贵芳,奉仰军,杨爱飞,李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代表人:郭荣玲,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欧阳文桂,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贵芳,女,1973年7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奉仰军,男,1982年2月1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爱飞,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莲花,女,1983年4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文桂、徐贵芳、奉仰军、杨爱飞、李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欧阳文桂、徐贵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62347.3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9元,被执行人奉仰军、杨爱飞、李连花负连带偿还责任,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7日、2017年4月13日我院分别划拔了被执行人奉仰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00元,2017年4月1日对徐贵芳依法拘留十五日。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