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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与刘华龙、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刘华龙,盛娟,王建成,王军涛,乔文磊,张本壮,王明伟,王磊,王新东,张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290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主要负责人:曲海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竹清,男,1968年7月26日生,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伟,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刘华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盛娟,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建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军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乔文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本壮,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明伟,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新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与被告刘华龙、盛娟、王建成、吕金龙、王军涛、乔文磊、张本壮、王明伟、王磊、王新东、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