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俊强诉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强,王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14号原告:贾俊强,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襄汾县村民。被告:王海峰,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村民。原告贾俊强诉被告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贾俊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贾俊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俊强负担。审 判 长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人民陪审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