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89孙雪琴与镇江君临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琴,镇江君临东方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89号原告:孙雪琴,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黄程,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君临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69号义乌小商品城1幢第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雪琴与被告镇江君临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孙雪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孙雪琴承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张建红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