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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红梅诉康老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梅,康老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320号原告:杜红梅,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县。被告:康老四,男,汉族,住漳县。原告杜红梅诉被告康老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杜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红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