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杜红梅诉康老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梅,康老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320号原告:杜红梅,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县。被告:康老四,男,汉族,住漳县。原告杜红梅诉被告康老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杜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红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