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胡承勇与王马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承勇,王马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396号原告:胡承勇,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马妹,男,1980年11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祥,男,1976年9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被告王马妹之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承勇诉被告王马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承勇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承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胡承勇负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冷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