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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贺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87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曾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好、覃东平,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0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0016686)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