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金凤与沈堂国、董士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凤,沈堂国,董士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779号原告:高金凤,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堂国,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董士荣,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高金凤诉被沈堂国、董士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高金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