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谭磊与九江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来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磊,江来,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九江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62号原告谭磊,男,土家族,1980年7月5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江来,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职务不详。被告九江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皇家花园栋29号,组织机构代码30928724-9。法定代表人张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谭磊与江来、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九江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磊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徐昌秀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