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邵天池与邸德安、邸多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天池,邸德安,邸多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天池,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德安,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多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奇台县。上诉人邵天池因与被上诉人邸德安、被上诉人邸多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天池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天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天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邵天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审 判 员 郑洪彪代理审判员 张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