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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树辉、谭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树辉,谭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557号原告: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桃先。被告:陈树辉。被告:谭建兰。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树辉、谭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桃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树辉、谭建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该借款自2015年4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谭建兰的丈夫陈树辉向原告陈勇借款100000元,被告陈树辉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期二个月。但至今两被告没有还款诚意,依照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法律规定,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陈勇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1张、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树辉通话录音光碟一张及文字说明。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陈勇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树辉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树辉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谭建兰与被告陈树辉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树辉、谭建兰共同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100000元。二、由被告陈树辉、谭建兰按年息6%的标准承担1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树辉、谭建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