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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邵云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邵云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363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4213-1)。住所地:宁波市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号。代表人:张清和,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云定,男,1971年10月30日,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为与被告邵云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741.30元,并支付利息4078.34元、罚息2039.17元、复利417.62元(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4%计算复利,自2016年11月07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1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181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741.30元,并支付利息5075.53元、罚息1049.66元、复利341.10元(暂算至2017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时间:2015年5月7日。二、借款金额:100000元。三、约定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月固定利率1.6%;逾期罚息按约定利率加收50%确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付息。四、款项交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将借款资金10万元发放至邵云定指定的银行账户。五、借款用途:装修、购家私电器。六、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七、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每月的7日为还款日。2016年11月7日前的借款本息已结清。之后仍归还了借款本金72.24元。八、尚欠本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59741.30元、利息5075.53元、罚息1049.66元、复利341.10元。九、其他情况:涉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并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出律师费318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提供的并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放贷,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如数归还所拖欠之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81元,因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有约定,且该费用未超过有关收费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云定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59741.30元,并支付利息5075.53元、罚息1049.66元、复利341.1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涉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对罚息、复利不得再计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邵云定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31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被告邵云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