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百帮公司与被告姜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1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财,该公司职工。被告:姜雨,男,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黄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