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孙东升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40号被执行人:孙东升,男,1982-11-26,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作出的(2013)开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