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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盛鼎红木家具厂与张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盛鼎红木家具厂,张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盛鼎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如皋市。经营者:蔡新兰,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男,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籍,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上诉人张恒的哥哥。上诉人如皋市盛鼎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盛鼎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事实未能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烨审判员 钱泊霖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