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339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339号原告: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弘謇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陆亚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光、李富源,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269号。负责人:宋卫军,行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中南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锋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