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1,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安某2,安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26行初8号原告安某1,住平凉市。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彭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某2。第三人安某3,住兰州市。原告安某1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第三人安某2、安某3行政拆除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1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书面申请,称其与第三人安某2、安某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08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作出终审判决后,自己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平中立字第264号案件移送函复印件予以佐证,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查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安某1的再审申请,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某1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学斌审 判 员 冯应忠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