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9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市建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龙岩市建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002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7051R。法定代表人:张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昌丽。被告:龙岩市建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天平路12号星辉花园3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2279。法定代表人:袁建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市建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元,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潘燕清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