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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正帮与顾才元、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才元,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异14号案外人:周正帮。委托代理人:邬国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顾才元。被执行人周磊。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才元与被执行人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正帮于2017年5月31日对本院(2016)苏0505执2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正帮称,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XX幢XXX室(以下简称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系本人委托周磊购买,房屋价款200万元,本人通过苏州中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至苏州信宇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当时由于契税问题没有过户,之后周磊被追究刑事责任拖了下来,买下后一直由本人占有使用收益,出租给第三人。本人系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所有人,请求撤销对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才元与被执行人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苏0505执27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磊银行存款人民币6057400元(含本案执行费57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同日,本院向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6)苏0505执2740号协助通知书,请协助查封现仍登记在奚明及胡月芳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周磊)座落于凤凰花园XX幢XXX室不动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08第X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5执2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登记在奚明及胡月芳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周磊)座落于凤凰花园XX幢XXX室不动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08第XXX号)一套。2017年4月1日,本院发出(2016)苏0505执2740号公告,请前述不动产承租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另查明,凤凰花园XX幢XXX室登记产权人为奚明,配偶胡月芳。2015年7月1日,奚明声明其于2011年7月26日前已将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售予周磊,相关款项截止2011年7月有26日已全部收妥。买主周磊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约定产证满5年后再过户,并于2011年7月26日在苏州公证处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再查明,2011年7月26日,奚明、胡月芳与周磊至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书载明,奚明、胡月芳共同委托周磊办理位于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的查档、网签(含撤销网签)、出售、过户的一切手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奚明、胡月芳至本院明确表明,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已卖给周磊,房款由周磊支付,2011年7月收到全部房款后,已将房屋交付给周磊。以上事实由(2016)苏0505执2740号执行裁定书,(2016)苏0505执27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505执2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薄,奚明的声明,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2011)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873、3874号公证书、本院调查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形式将房地产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结合奚明、胡月芳的陈述,奚明的声明,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2011)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873、3874号公证书,可以认定奚明、胡月芳将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出卖给周磊,周磊于2011年7月支付全部房款后,奚明、胡月芳已将房屋交付给周磊,虽未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可以认定周磊为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实际所有人,故本院对实际为被执行人周磊所有,仍登记在奚明及胡月芳名下座落于凤凰花园XX幢XXX室不动产的房屋查封、拍卖、变卖并无不当。关于案外人周正帮提供的收款人为苏州信宇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周磊的执行笔录,尚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为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的实际买受人,故案外人并非凤凰花园XX幢XXX室房屋的权利人,其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正帮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王 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