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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唐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69号原告: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8号楼A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608430。法定代表人:余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徐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波,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在2015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承运各类生活物资,被告共计欠原告114259元运费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本金11425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运输合同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的范围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所涉的运输合同的运输始发地在江西省××县,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