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怀雄与魏永胜、孟克吉日格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雄,魏永胜,孟克吉日格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968号原告:周怀雄,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魏永胜,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和静县人,现住和静县。被告:孟克吉日格力,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新疆和静县人,现住和静县���原告周怀雄诉被告魏永胜、孟克吉日格力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怀雄、被告魏永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怀雄在庭审中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克吉日格力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怀雄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永胜赔偿原告侵权损害赔偿相应损失共计人民币21995.4元(包括修理费31942元,已由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实赔29942元,评估费1280元,拖车费200元,共计31422元的70%责任2199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9日13时30分,被告魏永胜驾驶的×××轻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库尔勒机场路快速路五岔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测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永胜对该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此次维修车辆共支付维修费用31942元、机动车辆受损评估费用1280元,拖车费用200元。经了解,该×××轻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孟克吉日格力,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为被告魏永胜,被告魏永胜为该×××轻型普通客车购置了交强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魏永胜应对原告进行侵权损害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魏永胜辩称:认为原告周怀雄车辆损失价格过高,评估费及诉讼费、拖车费我不承担;修理费有票据的我愿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3时30分,被告魏永胜驾驶的×××��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库尔勒机场路快速路五岔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测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永胜对该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周怀雄负次要责任。原告周怀雄申请巴州睿晟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车辆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此次维修车辆共支付维修费用31942元、机动车辆受损评估费用1280元,拖车费用200元。另查,该×××轻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孟克吉日格力,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为被告魏永胜,被告魏永胜为该×××轻型普通客车购置了交强险。在庭审中原告周怀雄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克吉日格力的起诉,要求被告魏永胜承担车辆损失。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发票、保险赔付发票、评估报告、评估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魏永胜驾驶的×××轻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魏永胜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怀雄负事故次要责任;庭审中,被告虽然认为对原告周怀雄车辆损失价格过高,其不应承担评估费及诉讼费、拖车费等赔偿责任,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魏永胜的理由不予采纳,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共计3142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的责任即31422×70%=21995.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怀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评估费共计21995.4元。案件受理费349.89元,由被告魏永胜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森 德 木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茹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丘龙巴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