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997-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俞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997-7999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第19层、第20层、首层东南角商铺、地下负三层部分。负责人:黄邦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虎,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六801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12房。法定代表人:俞天广。被执行人: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411房。法定代表人:李吉伟。被执行人: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六803单位。法定代表人:俞天广。被执行人: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183席。法定代表人:俞燕清。被执行人:俞西林,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俞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51992920元及逾期利息、承兑手续费37625元、律师费损失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2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处分被执行人俞西林、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包括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402房;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601-624和1701-1724共48套;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1901-1924和3401-3424共48套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402房、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601-624、1701-1724、1901-1924、3401-3424房,共97处房产。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去除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402房、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1701-1724、1901-1924、3401-3424房的租赁合同,但由于被执行人及相关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暂停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601-624房在拍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但在暂缓期间,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拍卖。鉴于原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院依法委托原评估公司对上述97处房产进行重新评估,待出具评估报告后,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除上述正在处置的97处抵押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均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依法不能处置。但在相关案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由于重新评估、拍卖时间过长,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但不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997-799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灿豪